台灣蕩然無存的偵察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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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9 14:49
我們也不用自欺欺人,談什麼「還我偵查不公開」。從來沒有存在過的東西要怎麼還來??台灣的民主化從解嚴到今天不過20年左右,在稚嫩的民主發展下,法治與人權保障這一方面說實話實在不怎麼樣。特別是司法系統的改革也才起步多久??一直到民國89年、92年間幾次的刑事訴訟法大修,才讓台灣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外表看起來有點像先進國家的樣子。但是從修法到今天的民國97年,連十年都不到。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白話來說就是「只有法條存在是不會自己有能力自己去運行的」。當多數高階司法官還是從獨裁時代的司法系統中培養出來,習於獨裁時代的司法操作時。新的刑事訴訟法揭櫫的人權精神說難聽一點,連個屁用都沒有。

「偵查,不公開之。」六個字就寫在刑事訴訟法裡,但是什麼時候見到這六個字有發揮作用能保護偵查秘密、保護被告名譽、保護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今天連法務部長都能上媒體,就還在偵查中的個案發表詳細的案情調查內容,我就不知道平日高高在上的什麼司改會、檢改會、人權律師團體,為什麼沒有出來為這種赤裸裸傷害檢察威信、司法獨立的行為說半句重話。如果這件事真的不嚴重,那下個會期直接修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改成「偵查,可以公開,法務部長爽就可以對偵查中的個案發表看法,不必顧及偵查秘密、被告名譽。」好了。另外再弄個配套措施,就一起順便改掉「無罪推定原則」,改成「任何人只要被法務部長認定為有罪,不待起訴即推定為有罪。」這樣好不好,反正現在就是這樣幹,何必再留那六個字在刑事訴訟法上礙眼呢?
許多藍營的朋友看了這篇文章,一定認為這又是在為阿扁講話。但是我要說的是,政爭是一時的,但是制度是永遠的。法律的精神就是保護所有的人,不能因為那個人你不喜歡,就放任司法機關以超越法律的手段來進行司法程序。奧運金牌國手朱木炎在網上犯下微小的過錯,遭到詐騙恐嚇,結果報案後,訊問的錄音竟然可以從警方手上流出到網路上,而當時司法機關不止放任這樣的行為,更在各媒體上公開談論一件不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全的小案,只因為被害人是舉國知名的人物,讓朱木炎蒙受了多大的精神壓力與名譽損失,這樣的行為難道該被容許嗎??案件不分大小,程序的正義不該因為被告或是被害者的社會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別,這是三歲小孩都知道的道理,為什麼掌握國家檢調機器的法務部長會不懂。朱木炎法理上該受保護、阿扁何嘗不該受保護,你與我又何嘗不該受保護。難道只因為理念不同,這個社會就能放縱司法機關,踰越法律白紙黑字寫下的法條嗎?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所以是先進國家視為極重要的人權基礎,在於它保障的不僅僅是偵查秘密。更保障的是任何一個被人告發到法院的小老百姓最基礎的權益。讓我舉個例子。假如今天某地方的公園發生震驚全國的姦殺分屍案,受害者也是知名人物,在國人的關注下,檢調展開積極的偵查,調閱了案發時附近所有的監視錄影機,結果發現當時有個170公分高的男子行跡可疑。結果倒楣的你假設叫「陳小明」好了,剛好住在那個公園旁邊,又剛好170公分高。在檢調公佈錄影影像請全民指認後,你家隔壁的三姑六婆一致認定極有可能是你,於是向警方告發。警方就來約談你。剛好你那天休假無所是事,一整天都在家裡打電動。還一個人去便利商店買啤酒時,又剛好有經過公園。你又一整天在家打電動上網,完全沒有人可以當你的不在場證明。於是你就「暫時」被認為涉有重嫌,DNA被送去比對,檢方開心的向記者說「案情大有進展」,記者們一聽連忙四處打探消息,透過熟識的警方尋問嫌犯是誰,你的警詢筆錄部份內容還被洩露給記者。結果隔天頭條就是「公園姦殺案偵辦露曙光,竹科陳姓工程師涉重嫌!」我問你,那你怎麼辦?

你隔天要出門時SNG車已經堵在門口,雖然記者很聰明的不直接說名字也不直接照臉,但是誰都知道這附近只有住你一個「陳姓竹科工程師」。公司女同事人人自危,你也不敢去上班,被迫請假躲到朋友的住處。記者堵不到你,回去你老家堵你年邁的雙親,還去採訪你的小學老師,隔壁鄰居。萬一你隔壁鄰居還說「這小孩平日很內向,就愛打電動,半年前還好剛失戀」,你就祈禱明天的新聞標題不會是「失戀宅男工程師涉嫌犯下姦殺分屍慘案!」結果一個禮拜後DNA比對出來,你果然不是公園之狼,而且為了要證明自己的清白,還被迫說出了你當天案發時有在網上的色情聊天室聊天,警方一查果然你登入登出的時間正好與犯案時間重疊,排除了你的涉案可能性。檢警查錯了人沒有面子,也不想聲張,記者更沒有興趣替你以同樣大的版面澄清。結果最後只剩半張明信片大小的新聞躲在最內頁,上面寫著「警方證實,陳姓竹科工程師案發時正在上色情聊天室,初步排除涉案可能!」結果多數人不知道你已經被排除了涉案的可能,少數人看到了新聞,你一樣身敗名裂!

這時你最好開始每天拜拜祈禱最後公園之狼能落網,不然你就永遠背著公園之狼嫌疑人的陰影活一輩子。要注意的是你連被檢方起訴都還沒有,更別談進入到審判程序裡的攻防。為什麼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而又規定「公開審判」。就是在偵查的階段,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讓檢方提起公訴都還在未定之天,不公開的偵查才能保護所有被檢警列為嫌疑人的小老百姓,不然如果最後檢警根本查無任何證據,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是卻對所有的嫌疑人都已經造成名譽傷害,這樣的司法制度就太可怕了。檢方可以說就是第一道防線,讓真正可能涉嫌,且已經被檢方查到足夠證據的人才進入法庭進行公開審判,避免的就是司法系統可能造成的不必要傷害。如果一個自稱是民主法制的社會,卻連這點最起碼的人權尊重都付之厥如,本該成為第一道程序正義防線的人,竟淪為媒體暴力的幫兇,實在不知道平日居於社會崇高地位的法學賢達們為什麼還能如此靜默不語!!還是根本就認為這本來就是不重要的東西,立法院下個會期把它修掉就好了。
一般法理上通說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例外只有三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為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那我們就要問,今天如此的公開案情是「依法令規定??」,那煩請告訴我們是那一條。還是要「維護公共利益??」,那是因為有時在逃的犯案者,還有可能再犯下危害百姓生命財產的重案時,公開嫌犯的畫像特徵,請所有國人注意並協尋才是真正「維護公共利益」,現在的情況有那一個嫌犯或被告有再立即犯案的危險或逃脫藏匿的可能性??至於「保護合法權益」更通常用在保護已經被排除涉案的嫌疑者身上,檢調主動公佈以減少當事人的困擾。三個法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例外,都沒有賦於一個主管全國檢察體系政策的官員在電視上談論個案的權力。更別說我國制度採「檢察行政與偵查業務二元化」,法務部長負責的是刑事政策、預算、法案修訂,行政監督。檢察總長才是檢察一體下的最高偵查指揮者。法務部長對於偵查中的個案公開發表自己的看法,實在算是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第一遭,建議如果真要這樣幹,也一併修法院組織法,修成「檢察機關不設檢察總長,法務部長指揮各級檢察官辦案」。
先進國家如美國,連在法庭拍攝被告開庭都是不允許的,美國傳媒都只能派出速畫家到庭旁聽,用畫筆捕捉開庭的畫面。這樣的措施是權衡「公開審判」與「人權保障」下所做的妥協。因為公開審判以昭社會公信,但是被告在被判有罪之前,均推定為無罪,無罪之人沒有必要受到媒體的另一種型式羞辱。如台灣的法院,一樣規定法庭內不准拍照,但是卻能在法庭外的走廊上設下媒體區,讓不得不經由此處進入法庭的人被拍個夠,什麼基本人權完全蕩然無存。同時偵查不公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保護擔任審判者不要在媒體上就預知所有的案情細節,因為如此的話,辯護方就無從在審判者第一時間聽到這些細節時,進行詰問反駁。無形中變成檢方在預先進行一場沒有辯護人的有罪論告。這樣的「預判」常常容易造成審判者先入為主的有罪心証。在日本,甚至嚴格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就是法官在開庭前收到的起訴狀只寫明被告姓名、所犯法條,薄薄一本。剩下的什麼犯罪事實、証據、證人全部要到開庭的當天由檢察官到庭揭示,而辯護人則可以一一詰問反駁。讓檢辯雙方在同一個起跑點上。像台灣這樣已經有「最高法務、檢察雙料首長」在電視上進行沒有辯論人的有罪論告,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建議請以後各法學院的博學鴻儒們,在講課時直接跳過「司法系統如何保障檢辯雙方立足點的公平」的相關章節,因為既然不存在,講之無益,多教多考,實在累人。
最後再說一句,偵查不公開既然之前不存在,這就是一個絕佳的機會讓這個制度建立起來,就像「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樣。「財產來源不明罪」要靠國會來立法,看來仍是遙遙無期,但是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及的是公訴罪,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從來沒有法界人士或人權團體去按鈴申告。還是多數人都忙著切割自保,亦或政爭追殺,實在沒有人有時間把建立起一個人權社會的小事放在心上。

 

轉載自:http://sophist4ever.pixnet.net/blog/post/21542926

 
 
快樂龍珠2008/09/24 21:06 回應

人都是自私的 ...

就這樣

 

 
會震聲2008/09/25 08:35回覆

有例外吧

古往今來多少拋頭顱灑熱血的忠臣名將,為歷史譜下可歌可泣的詩篇......

妳好像還沒正經回答我的問題

 
快樂龍珠2008/08/31 16:34 回應

司法不公早讓台灣成名

 
會震聲2008/08/31 22:30回覆

記得妳曾說妳幹替天行道那一行,甚麼時候龍珠俠女出手洗刷這種污名?

文章轉載自"假圖天國",該格主和您都算令人肅然起敬......學富五車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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